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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笙箫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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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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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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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19:5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林维钢

      案情回顾

      他口气透着寒意:“赵小姐三天前到鄙事务所时曾说会再度光临,却迟迟不见你来,我只好亲自过来拜访。”默笙愕然,抬头迎上他灼灼的眸子。“你怎么知道?”她并没有留下名字,他怎么知道还皮夹的人是她?“赵小姐,我恰好有正常人的推理能力。”他嘲讽地说。也许当律师的都有这种“正常人的推理能力”,默笙盯着墙壁……他是律师,善于找出对方言辞上的一切漏洞,想骗他先得掂掂自己的斤两。他欠身:“赵小姐可否把照片还给我?”默笙突然觉得莫名其妙。他是什么意思?一边摆出一副“你是陌生人”的模样,一边却又讨要她的照片。“照片上的人是我,为什么要给你?”“赵小姐,我劝你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的所有权问题。”以琛冷冷地说。

      法律视角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何以琛对他所拥有的照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赵默笙侵占何以琛的所有的照片而不归还,则构成对其所有权的侵犯,该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到此,我们会和赵默笙有同样的疑问:“照片上的人是我,为什么要给你?”我们说,照片上的人的确是赵默笙,但是照片为“物”,是物权的客体,而该物权属于何以琛所有。赵默笙仅享有“人格权”,具体而言,为人格权中的“肖像权”。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该权利独立于实在的“物”即照片之外。这就是何以琛律师的抗辩依据。

      但是,以上主张都需基于一个必要前提:何以琛合法占有该照片。物权变动有两条路径:一条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另一条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包括先占、善意取得、继承等方式。

      因此,何以琛须论证其取得该照片所有权的方式合法有效,而何以琛恰恰忽略了这一环节。根据上文的描写而 “照片上面有钢印的痕迹,应该是从证件上撕下来的”,可以做出以下合理推测:何以琛是在赵默笙出国之后,从她的某份证件上撕下来作为怀念之用。也就是说,他获得该照片的途径是非法的!他不享有该物的所有权!从理论上讲,赵默笙获得途径有两条:第一,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一种救济途径,则是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此,赵默笙可以依据此条款表明自己保留照片的行为是自己正当行使私力救济。

      结尾处,以琛冷冷地说:“赵小姐,我劝你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的所有权问题。”综上,其实赵小姐也是完全可以和何律师讨论物品的所有权问题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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